迪爾克·埃勒台包養斯:德國行政法式法法典化的成長


摘要:  德國行政法的成長經過歷程中,遭到晚期重實體輕法式思惟的影響,使得普通行政法式法的法典化過程直到20世紀70年月才逐步得以完成。在隨后40多年的實行經過歷程中,為了和不竭成長變更的行政運動相順應,法典化的行政法式法固然也經過的事況了一系列的修正,可是關于法典化改造的呼聲卻從未中斷。尤其是在經濟、社會以及科技高速成長的明天,若何有用應對信息行政、電子化行政以及多元化行政運動情勢帶來的挑釁;若何在歐洲一體化過程中和諧本國行政法式法與歐盟法之間的關系;若何在權力接濟方面更好地將行政復議法式與行政訴訟連接起來,成為德國行政法式法典化成長中必需要處理的題目。

要害詞:  行政法式,法典化,德國,歐盟法

一、行政法式法法典化的汗青

國度行政權利的組織情勢、權柄范圍及其與國民的法令關系需求遭到行政法的規制。[1]相較于特殊行政法[2](Besonderes Verwaltungsrecht)實用于特定範疇,只規范該範疇詳細生涯現實所觸及的行政運動,普通行政法(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則是由從特定範疇抽離出的、各個特殊行政法調劑范圍中配合含有的、[3]并且對全部行政運動范圍具有決議意義的規定(Normen)構成。[4]是以,普通化的行政法式法也屬于普通行政法的范疇。相較于特殊行政法範疇一向以來豐盛的內在的事務與規則,在40多年以前的德國,除往個體聯邦州零碎的處所法令規則以外,[5]外行政法範疇尚不存在一部普通行政法的法典。在這一階段的法令實行傍邊,人們在很年夜水平上知足于實用普通法令準繩(allgemeine Rechtsgrunds?tze),[6]這些普通法令準繩最後源于與行政實行運動彼此共同、彼此順應的樸實公理不雅念或許老實信譽準繩。在德國《基礎法》失效后則是越來越多地源于憲律例定(尤其是法治國準繩)發生。在那時這種佈景下,人們廣泛以為行政法式法自己不存在價值,而僅僅是為做出符合法規且合目標性的行政決議起到一種幫助性感化(dienende Funktion),[7]只要實體法才被視為具有決議性的意義。

可是,自上世紀60年月開端,因缺少明白法令規則而發生的法令規定破綻越來越難以順應法令實行的成長。此中,首當其沖的就是缺少旨在規范現實查詢拜訪、考量短長關系法令主體符合法規權益,以及保證行政和國民之間交通與一起配合的行政法式律例定。法式合法曾經被以為與現實對的彼此相干聯。好比,在缺少信息告訴、不賜與絕對人閱卷和聽證權力的情形下,凡是不成能做出一個符合法規的行政決議。由此可見,行政法式法理所應該具有其本身價值。[8]在這種佈景之下,顛末多方的推進和歷經數年的立法徵詢,終極促進了聯邦層面行政法式法的法典化。依照立法者所遵守的三支柱實際(Drei-S?ulen-Theorie),法典化分三個層面停止,即:

于1977年1月1日失效的,重要實用于財務行政範疇的《稅收公例》(AO)[9](經由過程各聯邦州的《處所征稅法》〈KAG〉也可以實用于處所自治行政的征稅行動),對該法實行情形的司法審查起首由財務法院擔任管轄;

自1981年1月1日開端實行的《社會法典第十編》(SGB X)[10]的第1章和第2章,該部門規則實用于社會保證行政運動,發生的膠葛由社會法院擔任審理;

以及最為主要的,異樣是1977年1月1日失效的《聯邦行政法式法》(VwVfG),[11]該法準繩上實用于(除上述兩品種型外)其余的行政運動,在呈現爭議時,凡是由通俗行政法院擔任審理。盡管三支柱的design斟酌到了稅收行政和社會保證行政的特別性,可是這三部聯邦法令的規則卻在很年夜水平上是相吻合的。除往上述三部重要法令之外,法式性法令規范還經由過程其他廣泛實用的法令,好比《行政投遞法》(VwZG)[12]和《行包養網 政履行法》(VwVG)[13]中的有關規則獲得彌補。

可是,聯邦立法者僅春聯邦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式,以及聯邦州行政機關在履行聯邦法令時的行政法式享有立法權限。並且,對于聯邦州州行政機關的公法性運動,假如該聯邦州曾經經由過程州法令層面的《行政法式法》做出了規則,那么依據《聯邦行政法式法》第1條第3款,即使是在聯邦州行政機關履行聯邦法令時,也不克不及實用《聯邦行政法式法包養網 》。鑒于今包養網 朝一切的聯邦州——包含工具德同一之后并進的新的各聯邦州——都曾經制訂了本州的《行政法式法》,所以此刻《聯邦行政法式法》的實用對象曾經僅局限于聯邦行政機關。在法令規則的內在的事務上,聯邦和各州的《行政法式法》則是基礎分歧的。[14]只是在立法技巧上,各個聯邦州選擇了分歧的方法。大都的聯邦州依照《聯邦行政法式法》的形式制訂了完全的法令規定。可是,柏林、勃蘭登堡州、下薩克森州、萊茵蘭—普法爾茨州、薩克森州以及薩克森包養 —安哈爾特州的立法例與此分歧,這些聯邦州的立法者將其本身創設的規定只限制在了大批的差異規則上,其余則經由過程唆使參照(dynamische Verweisu包養網 ng)的方法實用《聯邦行政法式法》。盡管存在著再次將唆使參照所有的或許部門撤銷的能夠性,可是聯邦州立法者能否可以借用唆使參照的規則,以未獲得法令答應的方法來廢棄本身的立法權限,[15]是存在著必定爭辯的。可是根據今朝的主流不雅點,(行政法式法立法上的)這種唆使參照是符合法規的。[16]斟酌到聯邦和各聯邦州法令規則的廣泛分歧性,下文將只針對《聯邦行政法式法》的內在的事務睜開。

二、《聯邦行政法式法》的實用范圍

《聯邦行政法式法》包括了一系列實用規定。[17]拋開特別的情形,該法的實用普通取決于五個條件前提:

起首,該法針對的是行政機關[18]的行政運動,差別于廣義的統治行動;[19]

其次,該法調劑的對象只觸及公法類型[20]的運動,因此消除行政機關的私法行動;

第三,不存在其他與該法內在的事務雷同或許相反的法令規則,[21]以致于該法在這兩種情形下只起到幫助性感化;

第四,該法的實用范圍沒有被昭示消除;[22]

最后,須準繩上針對該法第9條規則的行政法式,即指作出行政行動或許締結行政合同的法式。[23]

是以,除了消除私法情勢的行政運動外,外部行政辦法,制訂行政律例、章程或許制訂細化律例的行政規定(normkonkretisierenden Verwaltungsvorschriften)[24]的行政立法行動,諸如抵消意思表現(Aufrechnungserkl?rungen)[25]之類慣常的法令行動性意思表現,以及一切的現實行動(不取決于該行動能否為不尋求規定後果性的意思表現,好比簡略的徵詢答復,抑或是只發生現實後果的履行行動,好比供給基本舉措措施)都被消除在外。此外,一切有關行政組織法的規則,[26]除大批破例情況外,依據既有行政決議停止的行政運動(好比行政履行行動或許實行行動),[27]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權力行動(好比主意返還[28]或許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懇求權的行動),也都不屬于《聯邦行政法式法》的調劑范圍。這些被消除實用的情況表白,《聯邦行政法式法》在德國只是普通行政法的部門法典化。

三、法典化的內在的事務和特征

《聯邦行政法式法》在內在的事務上既包括了法式規則,也包括了實體規則。普通性的法式規定在該法中表現在第3條規則的地區管轄、第3a條規則的電子化交通、第4條以下的機構協助(Amtshilfe)、第8a條以下的歐盟內協作、第31、32條規則的刻日和法式重開(Wiedereinsetzung)條目以落第33、34條的公證條目中。[29]該法在第9條以下條目中將行政機關作出具有內部效率運動時所應遵守的法式準繩予以規范化,并以此來規范行政機關停止條件審查、預備運動以及作出行政行動或許締結公法合同(即行政合同)的行動。對于作出行政行動和締結行政合同這兩種重要的行政運動方法,《聯邦行政法式法》又分辨在第35條以下落第54條以下的條目中做出了實體法性質的規則。

(值得留意的是)該法沒有把行政立法法式(Rechtsetzungsverfahren)歸入其調劑范圍。該法在第72條以下的條目中零丁針對計劃斷定法式做出了特殊規則。有關法令接濟法式的內在的事務被零碎地編排進該法的各部門傍邊。除了計劃斷定法式外,《聯邦行政法式法》還規則了一些具有奇特特徵的行政法式,好比第17條以下規則的民眾法式(Massenverfahren),第63條以下規則的正式行政法式以落第71a條以下規則的同一機構法式。在該法的最后部門還對任務性運動和委員會類型的機構做出了專門規則。

縱不雅《聯邦行政法式法》中的法式性規則包養 ,可以發明其顯明反應出了謹嚴的特色。好比根據該法第28條第1款,外行政行動決議作出前,只要外行政行動干預法式餐與加入者權力的情形下,聽證才被以為是需要的。同時,依照聯邦行政包養網 法院的不雅點,盡管對其仍存有爭議,[30]干預行動僅僅在絕對人的近況(經由過程行政行動)浮現負變更狀況時始得成立。[31]依據行政法院的這一不雅點可以揣度出,謝絕做出授益行政行動的決議并未被包括在干預行動范圍內。此外,按照該法第28條第2款,當依據個案詳細情形不合適聽證的;或許按照第28條第3款,當停止聽證有礙于強迫性公共好處維護的,可以不予聽證。可以不予聽證的破例情況觸及面很廣,該法第28條中只是以非窮盡的羅列方法對重要的破例情況停止了規則。至于在個案中能否做出不予聽證的決議,則是由行政機關依其裁量判定,可是法院有權對該裁量決議停止審查。至于此處的裁量決議能否屬于預約下訂裁量(intendiertes Ermessen)[32]——即依預約下訂裁量的特征,不予聽證決議無需具體告訴決議來由,[33]或許在法令規則的情形中因特別情況不成立而免去裁量衡量——至多到今朝為止,尚未獲得廣泛認可。

此外,根據該法第45條的規則,包含守法不予聽證在內的法式和情勢瑕疵可以經由過程補正而疏忽瑕疵的存在;或許根據第46條的規則,盡管存在違背法式規則的情況,但并不招致行政行動被撤銷。[34]法式瑕疵補正條目準繩上本無可指責,只是其須在真正的的瑕疵補正[35]意義長進行解讀,即經由過程沒有其他方面減損的、僅時光上后移的補正行動來對先前的法式瑕疵做出解救,但是在實行中,這種幻想狀況并紛歧直產生。[36]法理上值得猜忌的是瑕疵補正的時限規則,其并不以行政法式終結前為限(這里的行政法式同時包含了審查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和合目標性的行政復議法式),而是一向延長到行政訴訟法式中最后一次現實審理結束前。[37]與此同時,答應外行政訴訟法式中補正法式瑕疵的規則還與歐盟法上的相干規則發生了沖突,所以當德國國際行政機關履行歐盟法時,不克不及實用該國際法的規則。[38]

假如法式、情勢或許地區管轄方面的瑕疵沒有被補正,行政絕對人有權以法式守法為由請求撤銷該行政行動。[39]可是,當這些法式守法行包養網 動顯明不影響行政行動決議的現實部門時,依據《聯邦行政法式法》第46條的規則,則應另當別論。假如做出的決議是羈束行動,準繩上不克不及僅僅由於情勢上的瑕疵而撤銷該行動,由於該行動在其法令後果上無論若何只取決于實體法的規則,即不存在法令成果上的選擇性。假如行政機關依法享無形成余地——既可所以現實組成層面上的判定余地,也可所以法令成果層面的裁量空間[40]——則凡是情形下不克不及消除情勢瑕疵對于決議現實的影響,在這種情形下,準繩上存在撤銷懇求權成立的能夠性。[41]除非該瑕疵與行政行動決議之間顯明沒有因果關系。

四、《聯邦行政法式法》的修正

固然《聯邦行政法式法》在實在施后共經過的事況了19次修正,[42]可是絕對來說,其被修正的頻率很低,在雷同的時光范圍內,其被修正的次數甚至多于《德國基礎法》。[43]並且,此中年夜大都的修正并不具有現實意義。

值得追蹤關心的修正前后共有七次。在這七次修正中,一方面臨法令的內在的事務做出了本質性的轉變,另一方面也表白了德國行政法式法的成長趨向。

第一部修正行政法式律例定的法令起首于1996年公佈。該次修正特殊地在《聯邦行政法式法》第49條中參加了新的第3款規則,從而使補助決議的撤回(Widerruf)具有了溯及既往的能夠;[44]并且,在溯及既往撤銷或許撤回給付行政行動的情況中,添加了返還懇求權和利錢懇求權的普通規則。

異樣,《允許法式加快法》(Genehmigungsverfahrensbeschleunigungsgesetz)也于1995年得以公佈,該法在法理[45]及法令政策方面都遭到爭議。包養 出于改良德國外行政允許法令方面國度抽像的斟酌,行政允許法式獲得了簡化,法式的履行速率亦獲得晉陞。經由過程《允許法式加快法》引進的詳細辦法包含:將《聯邦行政法式法》第45條第2款規則的法式瑕疵補正刻日延展至行政訴訟法式停止中;[46]將該法第46條中可疏忽法式瑕疵的實用范圍擴大至非羈束性行政行動;[47]經由過程在那時實用的《聯邦行政法式法》版本中參加第71a條及其以下條目,將特殊的徵詢任務、星型法式(Sternverfahren)和請求法式歸入到普通行政法式法令規則中。此外,經由過程該次修正,還在《聯邦行政法式法》第72條及后續條目中引進了之前只在特殊法令中規則的計劃斷定法式,尤其是第73條第4款中的權力掉效軌制,以落第74條第6款規則的取代計劃斷定決議的計劃允許軌制。

第三部關于修正行政法式法令規則的法令于2002年公佈。經由過程此次修正,初次在《聯邦行政法式法》中引進了電子化交通的相干規則。

《聯邦行政法式法》第四次主要的修正重要是遭到了歐盟法的影響。歐盟于2006年公布了《辦事業指令(Dienstleistungsrichtlinie)》。[48]為實行歐盟法上的法令轉化任務,德國經由過程在2008年失效的第四部關于修正行政法式法令規則的法令、《辦事業指令》在貿易法中的轉化法令以及其他一些國際法令規則,將該歐盟指令的內在的事務轉化為德國本法律王法公法的規則。受該指令的影響,修正后的《聯邦行政法式法》經由過程從頭修正的第71a條及其后續條目規則,在特殊法明白答應的情形下,行政法式可以根據新的第71條規則經由過程一個同一的機構實行。這種同一機構法式的引進尤其為國外請求人在德國提交相干請求供給了方便。此外,依據新參加的第25條第2款,請求人在請求提交之前就曾經享有了(向行政機關)提出徵詢的懇求權。同時,在該次修正中還經由過程增添第42a條將允許擬定(Genehmigungsfiktion)軌制引進普通行政法式規則中,即在特殊律例定可以實用允許擬定軌制的情形下,已提交的允許請求在準繩上的三個月決議刻日屆滿后,如行政機關仍未作出決議,則按照該增設的規則視同該允許決議曾經做出。最后,在該次修正中還在《聯邦行政法式法》第8a條及其以下的條目中參加了歐盟行政協助的相干規則。

為了完美大眾介入軌制與和同一計劃斷定法式,聯邦立法者于2013年公布了《計劃同一法》(PlVereinhG)。該法的立法本意是要將2006年12月9日經由過程的《加快基本舉措措施計劃法式法》[49](Gesetzzur Beschleunigung von Planungsverfahren für Infrastrukturvorhaben)中為簡化和加快路況範疇計劃法式,在《聯邦行政法式法》規則之外創設的相干規范歸入到《聯邦行政法式法》中。經由過程此次修正,這些規則曾經被歸入到《聯邦行政法式法》第73條以下的規則之中。除此之外,為了應對——“斯圖加特21(譯者注:斯圖加特主火車站)”路況和城市扶植項目所激發的劇烈爭辯,出于到達計劃通明、好處相干者介入以及完成計劃可接收性的目標,此次修正還在《聯邦行政法式法》第25條中參加了新的第3款。[50]依據該款的規則,在嚴重行政打算中引進了延遲大眾介入軌制,但好處享有者對這種晚期介入并不承當法令上的任物來源,他們的母子。他們的日常生活等等,雖然都是小事,但對她和才來的包養 彩秀和彩衣來說,是一場及時雨,因為只有廚房務。[51]此外,該次修正還新參加了第27a條internet公然公布(決議),以落第37條第6款書面或許電子化情勢作出行政行動時法令接濟提醒任務的相干規則。

異樣在2013年,為增進電子化行政以及修正其他相干規則,聯邦立法者又公布并實行了《電子政務法》(EGovG,此中部門條則于2014年起失效)。該法的第3條中包括了應用De-Mail數字郵箱效能停止電子化法令事務來往的行政法式條目。《聯邦行政法式法》經由過程對第3a條第2款以落第37條第3款第4句的修正吸納了相干規則。

自20世紀90年月以來,《聯邦行政法式法》經過的事況了頻仍的修正,上文中所羅列的這些內在的事務表白,該法的修正在趨向上老是繚繞著如許一些主題睜開:保證行政法式法的同一性,加快行政法式運轉,擴展法式瑕疵補正的能夠性,加強國民的介入水平以及強化行政機關供給的權力維護,行政運動的收集化以及電子化的信息、交通和商量技巧。

五、當下的改造標的目的

一向以來,對于《聯邦行政法式法》內在的事務的連續更換新的資料和古代化成長都存在著多種多樣的提出。[52]此中,聯邦外交部的《行政法式法》徵詢委員會對于該法的不竭成長起到了要害性的感化。異樣介入到完美行政法式法會商中的除了一向以來都極端主要的學者群體外,還包含了相干聯邦州的部級機關、行政法官、德國lawyer 協會的行政法委員會,以及其他的從事法令實行的職員。近年來,“新行政法學”實際在德國的影響日益普遍,該學說以普遍的規制(Steuerung)或許管理(Governance)為動身點,年夜年夜超出了以法令行動規范(rechtsaktbezogene Regelungen)為中間的《聯邦行政法式法》的調劑范圍。[53]在立法層面,一種以普通行政法周全法典化為動身點的立法實行,曾經在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州的州行政法典中表現出來。可是到今朝為止,聯邦立法者還沒有表示出預備著手制訂響應周全法典的眉目。在本屆聯邦議會立法周期內,可以預感的行政法式方面立法是在《稅收公例》行家政法式的條目中引進全主動的征稅法式。

除此之外,行政法式法的另一個改造標的目的是將報備法式(Anzeigeverfahren)、允許寬免法式(Genehmigungsfreistellungsverfahren)以及允許法式(Genehmigungsverfahren)歸入到《聯邦行政法式法》傍邊包養網 ,或許是對現有的規則停止擴大。[54]諸如《貿易公例》(GewO)第14條[55]或許《會議法》(VersammlG)第14條[56]規則的報備法式為行政機關供給了初始管束(Er?ffnungskontrolle)的能夠性;而例如《聯邦淨化防治法》(BImSchG)第15條第2款[57]規則的行政允許寬免法式自己并不直接擺佈允許決議的做出,而是有助于廓清行政允許的需要性。到今朝為止,除了計劃斷定的特別情形外,觸及舉措措施或許人身的專門允許法式還未被歸入到《聯邦行政法式法》的規范傍邊。而在制訂包括有綜合性打算允許的《周遭的狀況法典》的盡力掉敗后,[58]經由過程在《聯邦行政法式法》中引進響應的規范,應該可以供給一種契機,促使各專門法中具有普通性特征的規定得以進一個步驟系統化和同一化。

此外,關于進一個步驟完美行政合同規定的斟酌也由來已久,尤其需求經由過程修正有關行政合同的條目來引進合同瑕疵補正的相干規則。[59]于此同時,將公私一起配合運營(PPP)形式中的一起配合法式歸入到《聯邦行政法式法》中停止規范,也是當下行政法式法改造重要追蹤關心的內在的事務之一。就今朝的情況來看,這種一起配合法式將在《聯邦行政法式法》的后續修正中伴隨上述的報備法式、允許寬免法式及其他行政允許法式規則一道被寫進該法的規則中。[60]只不外,詳細落實這些打算的立法運動最早也要比及2018年。

六、個體詳細題目

基于實際題目的復雜性,一切與《聯邦行政法式法》持續成長有關的題目不成能在本文中一一停止剖析。以下將拔取一些德國行政法式法成長以及法學研討中的廣泛性題目停止會商。

(一)歐洲行政結合體[61]

德國行政法——包含本文重點會商的德國行政法式法——從狹義下去看,不只僅是詳細化的憲法,[62]同時也是詳細化的歐盟法,一方面,在德國國際實用的法令傍邊,經過歐盟法直接規則的或許受其影響的范圍一向在不竭地擴展。另一方面,盡管凡是以成員國代表配合協作情勢[63]完成的歐盟自立行政范圍在不竭地擴大,可是準繩上,歐盟法中的行政履行性運動由各成員國國際的行政機關承當,所履行的法令不只包含轉化后的各成員國國際法,並且還包含可直接實用的歐盟法。

但是,由于今朝在歐盟法層面還缺少一部同一的、法典化的歐盟普通行政法式法,[64]是以外行政法式範疇,各成員國國際的行政法式法仍然作為履行歐盟法時重要根據的法式性法令。可是,在實用成員國本國行政法式法時必需要時辰留意歐包養網 盟法的優先性。[65]只需歐盟法中包括有特別的法式規則,則其具有阻卻與之相沖突的成員國國際法實用的感化。

可以或許發生異樣效率的還包含諸如歐盟基礎權力以及普通法令準繩等歐盟法的普通性規則。在歐盟法的普通法令準繩之中,各成員國外行政法式方面的法式自治(Verfahrensautonomie)[66]尤其遭到了劃一準繩(Grundsatz der ?quivalenz)和有用準繩(Grundsatz der Effektivit?t)的制約:依據劃一準繩,履行歐盟法時實用的行政法式,相較于同類型純潔履行國際法時實用的法式,不得發生更晦氣(ungünstiger)的差別性后果;而依據有用準繩,該法式不得使歐盟法內在的事務的完成變得現實上不成能(unm?glich)或許過火(包養網 überm??ig)減輕其難度。[67]

今朝的《聯邦行政法式法》并沒有完完整全反應出歐盟法影響的烙印。固然該法在第8a條及其以下條目[68]中包括了關于歐盟行政協作的普通規則。但凡是情形下,更為恰當的方法是將強迫性歐盟次級法令規則(Sekund?rrecht),好比上文提到的《辦事業指令》[69]的規則,吸納進《聯邦行政法式法》的規范傍邊。或許可以接收的是把歐盟法的規則直採取進《行政法式法》規范的現實要件或許法令成果的解讀中(好比在履行歐盟法時依照歐盟律例定的內在的事務說明《聯邦行政法式法》第49條第2款第1句第4項[70]中的“公共好處”法令概念)。

此外,歐盟法的影響還會給《聯邦行政法式法》的實用帶來一種非源自該律例范自己的“變性感化”(Denaturierung)。受其影響,當歐盟委員會作出決議,請求德國當局撤銷一項不合適外部市場請求的補助時,盡管撤銷法式情勢上照舊實用《聯邦行政法式法》第48條的規則,可是在內在的事務上,有關信任維護的裁量規則以及該條第4款的刻日規則都因其與歐盟委員會的決議相沖突而沒有實用空間。[71]

在其他更多的情形下,借使倘使能經由過程《聯邦行政法式法》的規范廓清歐盟法的影響後果,則可以對履行歐盟法時行政法式法令的對的實用起到輔助感化,好比在因違背《歐盟運作公約》(AEUV)第267條[72]的情況中,對已發生本質存續力的行政行動重開行政法式的任務;或許在《聯邦行政法式法》第59條行政合同有效條目中吸納違背歐盟法的情況等等。

異樣值得斟酌的是,可以在《聯邦行政法式法》第9條之后的法式準繩規則中引進歐盟法上的劃一準繩和有用準繩。此外,借使倘使正如歐洲議會所流露的信息那樣,[73](將來)對歐盟法中有關行政法式的普通法令準繩予以法典化,則該法典也會對成員國的國際法發生主要的反感化後果,很有能夠促使各成員國在國際法的層面也將歐盟行政法的普通軌制、準繩和規定予以法典化,好比在德國能夠將其歸入到《聯邦行政法式法》中。[74]

(二)信息行政

行政運動實質上依靠于對信息的加工處置。在德國行政法的成長經過歷程中,行政信息在相當長的時光內準繩上被列為保密事項,[75]后來在美法律王法公法[76]和歐盟法[77]的不竭影響下,至現階段曾經正式確立了信息公然的準繩。最年夜限制能夠的信息不受拘束與需要限制的信息保密成為以後法令規范的基礎原則。可是在《聯邦行政法式法》中,有關行政信息公法(?ffentliches Informationsrecht der Verwaltung包養 )的內在的事務只要極端碎片化的包養 規則:

起首,作為國民行政法式權力的一種表現,絕對人外行政法式內獲取公事信息的渠道只在該法第25、29、71c條以落第73條第3款有所表現。而與此絕對,不依靠于行政法式的信息公然懇求權則(在《聯邦行政法式法》以外)經由過程聯邦[78]和各聯邦州[79]的《信息不受拘束法》(IFG),以及《周遭的狀況信息法》(UIG)、《花費者信息法》(VIG)等特定範疇的信息律例范予以規則。[80]

其次,行政機關獲取私家信息的權利在《聯邦行政法式法》中僅經由過程第24條查詢拜訪準繩以落第26條證據規定這兩條普通性規范予以規則。

可是,(由于行政機關獲包養 取私家信息)觸及到對私家權力空間的侵略,單憑這兩條歸納綜合性的規則還遠遠不敷。對此,需要的方法是經由過程各包養網 專門法令中的受權基本予以彌補。

此外,對于行政機關外行政法式之外應該承當的信息任務則是經由過程《信息不受拘束法》第11條、《周遭的狀況信息法》[81]第7、10、11條、《周遭的狀況大眾介入法》(Gesetz über die ?ffentlichkeitsbeteiligung in Umweltangelegenheiten)、[82]《信息持續應用法》(Inf“當然不是。”裴毅若有所思的回答。ormationsweiterverwendungsgesetz)、[83]《地輿數據獲取法》(Geodatenzugangsgesetz)以及聯邦州層面的《漢堡通明法》(Hamburgisches Transparenzgesetz)[84]等特殊律例范予以規則。作為阻卻信息公然的事由,行政法式內的信息保密軌制經由過程《聯邦行政法式法》第29條第2款以落第30條予以規則。

除此之外,行政機關守舊信息機密的法令任務還存在于《聯邦數據維護法》以及其他多少數字浩繁的特殊保密規范[85]傍邊。

可是,面臨以後信息公然範疇這般錯綜復雜、彼此交錯的規范構造,在沒有制訂信息法典之前,[86]必需盡能夠地使這些規范之間彼此彼此和諧,同時應防止相似《周遭的狀況信息法》第5條第4款與《聯邦行政法式法》第37條第6款規則之間所發生的多余和重復性規則。是以,立法者應該經由過程完美《聯邦行政法式法》在信息法方面的規范系統來完包養網 成法令清算(Rechtsbereinigung)及法令同一(Rechtsvereinheitlichung)的義務。

(三)電子化行政

古代電子數據處置技巧的成長也為行政運動以及行政機關與國民包養 之間的交通方法帶來了宏大變更,這種變更甚至可以稱得上是一場“量子奔騰”(Quantensprung)。[87]當下非論是在歐盟自立行政[88]層面仍是在國際的國度行政層面都遵守著電子政務(E-Government)的領導構思。聯邦立法者還專門為此出臺了一部法令——《聯邦電子政務法》(EGovG)。聯邦行政機關以及履行聯邦法令的聯邦州行政機關都要遭到該律例范的束縛。[89]

依據《聯邦電子政務法》的規則,任何行政機關都有任務建立電子數據傳輸的渠道。[90]以聯邦層面的立法為底本,部門聯邦州也效法《聯邦電子政務法》制訂了實用于本州的相干律例。[91]此外,8國團體(G8)還曾在2013年頒發了一份公然數據憲章(Open Data Charta),[92]此中的部門內在的事務曾經在一些聯邦州的立法中有所表現。[93]關于電子化行政的內在的事務,《聯邦行政法式法》中只是對部門相干內在的事務作了規則,[94]這重要表現在第3a條的規范中。依據該條第1款的規則,只需接受方建立了傳輸渠道,那么電子文件的傳輸就是被答應的。當法令規范昭示請求采用書面情勢的,只要在電子文件的情勢可以供給與書面情勢雷同的平安性(Sicherheit)時,才可以以電子文件的情勢取代。對此,根據第3a條第2款第2句,[95]知足平安性請求需要的條件是要有及格的電子簽名,但是其在實行中還有待推行。

此外,依據第3a條第2款第4句第1項的規則,應用行政機關的輸出裝備和大眾可接進的收集;依據第3a條第2款第4句第2、3項,行政機關和國民小我按照《De-Mail數字郵箱法》(De-Mail-G)第5條第5款的規則,應用由聯邦平安和信息技巧部分承認的私家De-Mail數字郵箱辦事;[96]或許依照第3a條第2款第4句第4項的請求應用其他平安的(電子化)法式,也可以取代書面情勢。

可是,就當下的情形來看,只要大批的行政機關在實行中實用了上述這些法令規則的電子化法式。

到今朝為止,電子技巧外行政範疇充其量仍只是作為一種幫助手腕被加以利用。[97]可是聯邦立法者今朝預計針對稅收行政運動在《稅收公例》中引進一條新的規則,依據這項新的規則,在必定的范圍內,現有的行政機關任務職員的人力運動將被全主動做出的征稅決議所代替。同時依據該新規則,行政行動將經由過程貯存在internet平臺的方法予以公布,徵稅任務人或許其委托人(稅務徵詢人),在經由過程電子化情勢得悉行政行動的決議可被供給后,可以在網上經由過程認證后停止“下載”,從而獲取該行政行動的決議。[98]該立法的議案今朝曾經取得了聯邦當局內閣決議[99]的批準。假如《稅收公例》的這項修正得以完成,那么可以估計,《聯邦行政法式法》以及《社會法典第十編》今后也會在其規范中接收相似的規則。基于法治國準繩的斟酌,完整只借助主動裝配做出并公布的行政行動只要在知足下列前提時才得以完成:即此種決議情勢由法令明白規則,并且行政機關(對于該決議的做出)不具有裁量空間或許判定余地;對現實情形的處置,好比以請求表方法,可以經由過程主動停止的加工處置法式來完成;同時,主動法式不得限制行政機關根據權柄實行現實查詢拜訪任務的運動以及絕對人法式權力的行使;經由過程internet平臺的方法公布行政行動的決議要事前獲得絕對人的批准。[100]

(四)行政復議法式

行政復議固然是針對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與合目性停止審查的運動,但其起首[101]依然是一種行政法式,或許對于受審查的行政行動來說是第二次行政法式;其次,行政復議才被視為是《聯邦行政法院法》(VwGO)第42條所規則的,行政訴官司實判決的條件前提。可是,今朝對于行政復議法式的規則卻重要表現在《聯邦行政法院法》第68條及其后續條目[102]以及各個聯邦州分辨制訂的針對《聯邦行政法院法》詳細實行的律例[103]傍邊。《聯邦行政法式法》對于行政復議法式只包括一些幫助性的或許不完全的規定。[104]至于今后可否在《聯邦行政法式法》中歸入具體的行政復議法式,至多今朝還看不就任何盼望。並且,在很多聯邦法令規則中[105]——包含《聯邦行政法式法》第70條、第74條第1款第1句、第4款第3句的規則——曾經消除了經由過程行政復議法式外行政訴訟之前對行政行動停止審查。

各個聯邦州對行政復議法式的處置上,也選擇了彼此分歧的途徑:

巴伐利亞州、下薩克森州和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曾經準繩上廢止了將行政復議法式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法式的規則。

而與之相反,有部門聯邦州,好比柏林、勃蘭登堡州、漢堡、萊茵蘭—普法爾茨州、薩克森州以及石勒蘇益格—荷爾施泰因州,則準繩上以為行政復議法式(對于行政訴訟法式的開啟)是必需的。

還有的聯邦州,好比黑森州,準繩大將行政復議法式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法式,可是同時又設置了大批的破例情形。梅克倫堡—前波美尼亞州和巴伐利亞州對此額定設置了一個可選擇性行政復議法式,行政絕對人可以選擇進步前輩行行政復議仍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106]

盡管法令上的差異很年夜,可是,到今朝為止并不克不及證實,行政復議法式在目標上所尋求的行政自我把持、加重法院累贅、賜與絕對人有用法令維護、公道性審查以及本錢經濟等外容曾經過期。是以,準繩上應該持續保持把(絕對人提起的)情勢和刻日符合法規可是內在的事務上未獲得完成的行政復議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要件。[107]

注釋:

*本文原是作者在德國漢堡舉辦的“中德性政法式法研究會”上的講話提綱,后經作者完美和彌補構成本文。作者盼望本文可以或許對中國粹者清楚德國行政法式法的汗青成長以及掌握德法律王法公法最新的成長標的目的起到輔助感化。摘要和要害詞為譯者所加。

[1]此處的國民在概念上不特指法令意義上的國民概念(即有選舉權的人),而是同等于私家(Private)也包含本國籍天然人以及法人。Vgl. Burgi, in: Hoffmann-Riem/Schmidt-A?mann/Vo?kuhle (Hrsg.), Grundlagen des Verwaltungsrechts, Bd.I,2.Aufl.2012,§18 Rn.96。

[2]特殊行政法也被稱作專門研究行政法(Fachverwaltungsrecht)。Vgl.Burgi,in: Hoffmann-Riem/Schmidt-A?mann/Vo?kuhle (Hrsg.), Grundlagen des Verwaltungsrechts, Bd.I,2. Aufl.2012,§18 Rn.96。

[3] Burgi,in:Hoffmann-Riem/Schmidt-A?mann/Vo?kuhle(前引書),§18 Rn.97.

[4] Ehlers, in: ders./Pünder (Hrsg.),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5. Aufl.2015,§3 Rn.8.

[5]需求特殊誇大的是石勒蘇益格—荷爾施泰因州1967年4月18日經由過程的《普通行政法》(GVOBl. S.131)。關于該法法典化的汗青拜見:Wittinger, in包養網 : Obermayer/Funke-Kaiser (Hrsg.), Ko包養網 mmentar zum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4. Aufl.2014, Einleitung Rn.5 ff.; Sachs, in: Stelkens/Bonk/ders.(Hrsg.),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8. Aufl.2014, Einleitung Rn.1 ff。

[6] Vgl.Pünder,in:Ehlers/ders.(前引書),§13 Rn.5.

[7] Vgl. BVerfGE 105,48(60 f.).

[8]更多關于行政法式價值的內在的事務拜見:Gurlit,VVDStRL 70(2011),227(234 ff.);Fehling,VVDStRL 70(2011),278(281,286f.)。

[9] BGBl.1976 I,613.

[10] BGBl.1980 I,1469.

[11] BGBl.1976 I,1253.

[12]此刻的版本是2005年8月12日公布的(BGBl.I,2354)。

[13] Gesetz vom 27.4.1953(BGBl.I,157).

[14]破例的情形是,在石勒蘇益格—荷爾施泰因州的《行政法典》中還包括了大批其他的規則,特殊是該法(LVwGSH)第146條以下的投遞法式,第162條以下的公共平安規則,第228條以下的行政強迫履行內在的事務(下文有說起),此外,梅克倫堡—前波美尼亞州的《行政法式法》(GVOBl.1993,482)也規則了投遞法式和履行法式。

[15]譯者注:由於這種唆使參照條目的存在,聯邦州立法者現實上廢棄了面向將來的立法權限。

[16] Kopp/Ramsauer,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16.Aufl.2015, Einführung Rn.9;Schliesky,in: Knack/Henneke(Hrsg.),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10.Aufl.2014,§1 Rn.63; a.A.Ehlers,DVBl 1977,693(694 f.).

[17] Vgl.z.B.die§§63 I VwVfG (正式法式),72 I VwVfG (計劃斷定法式),79 VwVfG (行政行動的法令接濟),81VwVfG (任務性運動)und 88 VwVfG(委員會)。

[18]§1IVwVfG.

[19] Vgl.BVerfGE 105,252(270);279(301ff.).

[20]§1I VwVfG.

[21]§1I VwVfG.

[22] Vgl.§2 VwVfG.

[23]具體內在的事務拜見:Ehlers,JURA 2003,30 ff。

[24] Vgl. dazu BVerfGE 129,1(21 ff.).

[25] Vgl. Ehlers, JuS 1990,777(778 f.).

[26]石勒蘇益格—荷爾施泰因州《行政法典》是破例,拜見§§2 ff.,14 ff.,37 ff. LVwGSH。

[27]破例情形如§§49 a,76 VwVfG.關于石勒蘇益格—荷爾施泰因州和梅克倫堡—前波美尼亞州的情形拜見上文注釋。

[28] Vgl. aber §49a VwVfG.

[29]可是《聯邦行政法式法》外行文上和本文此處做出的區分分歧,該法中將第二部門(第9條以下)作為行政法式的普通性規則。

[30] Vgl.Ehlers,JURA 1996,617(618 f.);Pünder,in:Ehlers/ders.(前引書),§14 Rn.28; Kopp/Ramsauer (前引書),§28 Rn.27。

[31]法院的不雅點詳見:BVerwGE 66,184(186).其他的來由拜見:Kallerhoff, in: Stelkens/Bonk/Sachs (前引書),§28 Rn.27 f。

[32] Vgl.zu dieser Rechtsfigur BVerwGE 72,1(6);105,55(57 f.);91,82(90); dazu Schoch, JURA 2010,358 ff.譯者注:所謂預約下訂裁量是指,盡管經由過程法令規則,行政機關有權依裁量做出決議或許取得特定行動的受權,可是法令規則同時又很是明白地或許依據其目標和意義足以明白地表現,依照立法者的意圖,該裁量決議凡是情形下應該以固定的內在的事務作出。依照法院的不雅點,當行政機關在詳細案件中遵守立法者關于預約下訂裁量的法令意圖,并且不存在顯明、應該偏離預約下訂裁量內在的事務決議的來由時,行政機關的決議準繩上不需求特殊具體的來由。行政機關只需求在決議中指明實用的法令以及所規則的凡是情形下應該做出的決議,并且闡明不存在顯明應該做出其他內在的事務決議的事由。

[33] Zur Begründung vgl. Ritgen, in: Knack/Henneke(前引書),§28 Rn.74。

[34] Vgl. dazu Pünder, JURA 2015,1307 ff.

[35] Schoch, in: Hoffmann-Riem/Schmidt-A?mann/Vo?kuhle (前引書), Bd. III,2. Aufl.2012,§50 Rn.300. Pünder,in: Ehlers/ders.(Fn.4),§14 Rn.82.

[3進了房間,裴奕開始換上自己的旅行裝,藍玉華留在一旁,為他最後一次確認了包裡的東西,輕聲對他解釋道:“你換的衣服6] Gurlit (Fn 8),263; Fehling (Fn 8),326.

[37]對此規則的批駁拜見:Hufen/Siegel, Fehler im Verwaltungsverfahren,5. Aufl.2013, Rn.959; Schoch, JURA2007,28(31); Pünder, in: Ehlers/ders.(前引書),§14 Rn.82; Gurlit(前引書),263; Fehling(前引書),326。

包養 [38] Vgl. EuGH, Slg.1991包養 , I—5505, Rn.16; Slg.1996, I—3547, Rn.67; Classen, Die Verwaltung 31(1998),307 (323 f.); Kahl, VerwArch 95(2004),1(19 ff.); Pünder, in: Ehlers/ders(.前引書),§14 Rn.83。

[39]違背現實管轄權規則的行動一直是明顯的法式守法行動。而對于公法合同則取決于該瑕疵能否會招致合同有效。

[40]關于這種差別拜見: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8. Aufl.2011,§7; Jestaedt, in: Ehlers/Pünder (前引書),§11。

[41] Vgl. Sachs, in: Stelkens/Bonk/ders.(前引書),§46 Rn.78; Kopp/Ramsauer(前引書),§46 Rn.26 f.,32f.;Pünder,in:Ehlers/ders.(前引書),§14 Rn.84 f。

[42] Vgl BGBl I 1976,1253; BGBl I 1976,1749; BGBl I 1990,2002; BGBl I 1994,2325; BGBl I 1996,656; BGBl I 1996,1354; BGBl I 1998,1827; BGBl I 1998,2022; BGBl I 2001,3306; BGBl I 2002,2167; BGBl I 2002,3322; BGBl I 2003,102; BGBl I 2004,718; BGBl I 2008,2418; BGBl I 2008,2586; BGBl I 2009,2091; BGBl I 2009,2449; BGBl I 2009,2827; BGBl I 2013,1388; BGBl I 2013,2749.此外,聯邦當局于2015年9月2日提交了廓清生涯伴侶權力法的草案(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Bereinigung des Rechts der Lebenspartner)(BT-Drucks 18/5901),依據該草案,《生涯伴侶法》(Lebenspartnerschaftsgesetz)所規則的對象屬于《聯邦行政法式法》第20條第5款第1句第1項中的有婚約關系的人(Verlobte)。譯者注:依據《聯邦行政法式法》第20條第1款第1句第2、4項以落第5款第1句第1項,當行政機關職員與法式餐與加入人或許代表人有婚約關系的,屬于應回避職員范圍。

[43]1949年5月23日公布的德國《基礎法》(BGBl.I,1)迄今曾經修正了60次,自《聯邦行政法式法》失效之后,《基礎法》也曾經修正了26次之多。

[44]以前這種撤回是在預算法中予以規則。由於補助決議(Subventionsbescheid)同時創設了對于補助“持有答應”(Behaltendürfen)的法令基本,當面向將來撤回該決議時,補助取得者不克不及再持續持有補助而必需予以返還。

[45]對于此處新參加的法式瑕疵補正以及/或許疏忽法式瑕疵規則,那時有良多學者質疑其違背憲法(也有學者以為其合適憲法),拜見:Kopp/Ramsauer (前引書), Einführung, Rn.32) z.B. Bracher, DVBl.1997,534 ff. undHatje, D?V 1997,477 ff. an; krit. auch 也就是被賣為奴隸。這個答案出現在藍玉華的心裡,她的心頓時沉重了起來。她以前從來沒有關心過彩煥,她根本不知道這一Erbguth, D?V 2009,921 ff。

[46]拜見本文第三部門及前頁注④、⑤。

[47]拜見本文第三部門及前頁注⑥以下內在的事務。

[48] RL 2006/123/EG.

[49] BGBl 2006 I,2833.

[50]該規則與《扶植法典》第3條第1款扶植領導計劃中延遲大眾介入有聯絡接觸。譯者注:當計劃對當量第三人的好處能夠形成主要影響時,行政機關應該請求計劃承當者向受此影響的大眾表現闡明其打算的目標,完成的方法,曾經能夠的影響(即提早的大眾介入)。這種提早的大眾介入應該盡能夠在計劃請求提交前就開端停止。應該賜與遭到影響的大眾頒發看法和查詢拜訪的機遇。在請求之進步行的大眾介入的成果凡是應該不遲延地,或許最晚在請求提交時告訴受影響的大眾以及行政機關。當其他法令對請求開端前的大眾介入有規則時,此處提早的大眾介入條目不實用。根據其他法令規則享有的介入權亦不受影響。

[51]關于該規則的具體內在的事務拜見:Kallerhoff, in: Stelkens/Bonk/Sachs (前引書),§25 Rn.64 ff.; Kopp/Ramsauer (包養 前引書),§25 Rn.27 ff.; Henneke, DVBl.2012,1072(1073 ff.); S?bbeke, 包養 in: Rechtsgestaltung im ?ffentlichen Recht, Liber amicorum für Ehlers,303 ff.; Bala, in: Rechtsgestaltung im ?ffentlichen Recht, Liber amicorum für Ehlers,317 ff.; Waechter/Mann, VVDStRL 72(2013),499 ff.,544 ff。

[52] Vgl. etwa die Sammelb?nde von Burgi/Sch?nenbroicher (Hrsg.), Die Zukunft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rechts,2010; Hill/Sommermann/Stelkens/Ziekow (Hrsg.),35 Jahre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 Bilanz u包養網nd Perspektiven,2011; Burgi/Durner, Modernisierung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rechts durch St?rkung des VwVfG,2012.

[53] Vgl. zur ?Neuen Verwaltungsrechtswissen沐堅定的說道。schaft“ insbesondere die Sammelb?nde von Hoffmann-Riem/Schmidt-A?mann/Vo?kuhle (前引書), Bd. I,2. Aufl.2012, Bd. II,2. Aufl.2012, Bd. III,2. Aufl.2012; dort insbesondereVo?kuhle, Bd. I,§1。

[54] Grundlegend bereits Wahl, NVwZ 2002,1192 ff.; ferner wegweisend Burgi/Durner(前引書),49 ff.;109 ff. Vgl. auch Schmitz, in: Stelkens/Bonk/Sachs(前引書),§1 Rn.275,275b;§9 Rn.88。

[55]譯者注:依據《貿易公例》第14條的規則,任何想要運營自力固定的貿易運動、建立自力的分支機構,或許建立非自力的分支機構的人,必需在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報備。報備法式異樣實用于營業場合搬家、貿易運營運動內在的事務轉變,或許因運營范圍擴展而運營超越掛號情勢范圍之外的商品或許辦事。

[56]譯者注:依據《會議法》第14條,露天或許排隊游行方法舉辦會議的,必需最晚在會議公布前48小時在主管機關掛號會議或許游行的事項以及擔任職員。

[57]譯者注:依據該條第1款規則,依其本身特色及運營需求允許的舉措措施,當轉變其狀況能夠影響到《聯邦淨化防治法》所維護的法益時,應該在轉變產生前至多一個月書面報備至主管行政機關并遞交需要的相干資料。依據該條第2款規則,行政機關應該在收到報備和必需資料后不遲延地在1個月之內審查,該包養網 變更能否需求一個行政允許。外行政機關告訴請求者該變更不需求額定的允許或許行政機關在規則的1個月刻日屆滿而沒有亮相的,請求者可以履行該項轉變。

[58]有關各類推進《周遭的狀況法典》立法的盡力以及優毛病的羅列,拜見:Kl?pfer, UPR 2007,161 ff.; Eifert, in:Schoch (Hrsg.), Besonderes Verwaltungsrecht,15. Aufl.2013,5. Kap. Rn.10。

[59] Vgl. dazu Beirat Verwaltungsver fahrensrecht beim Bundesministerium des Innern, NVwZ 2002,834 f.;sowie Schmitz, NVwZ 2000,1238(1240 f.); ders., DVBl.2005,17(22 f.); Ziekow, FS K?nig,303 ff.; Stelkens, DieVerwaltung 37(2004),193 ff.

[60] N?her dazu die Beitr?ge von Schuppert und Ziekow in: Bundesministerium des Innern (Hrsg.), Verwaltungskooperationsrecht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2001. Zum Bund-L?nder-Musterentwurf für einen Kooperationsvertrag vgl. Schmitz, in: Stelkens/Bonk/Sachs (前引書),§ 1 Rn. 275; krit. Gurlit in: Ehlers/Pünder (前 引書) , § 29 Rn. 8。

[61] Zum Beg riff vgl. Schmidt-A?mann, in: ders./Sch?ndorf-Haubold (Hrsg.), Der Europ?ische Verwaltungsverbund, 2005, S. 1.

[62] Vgl. Ehlers, in: ders./Pünder(前引書),§6 Rn.1. Krit. Michael, demn?chst in VVDStRL 75(2016); Masing, in: Hoffmann-Riem/Schmidt-A?mann/Vo?kuhle(前引書),§7 Rn.63; vgl. auch Ludwigs, NVwZ 2015,1327 ff。

[63] Vgl. zu den Komitologieausschüssen der Europ?ischen Union Ar t.3 II VO 182/2011/EU. N?her dazu Schlacke, J?R 61(2013),293 ff.

[64]一個破例是關稅方面的《關稅法典》(Zollkodex).Vgl.den Zollkodex ( VO 952/213/EU)。

[65] Grundlegend EuGH, Slg 1964,1251,1296 ff.– Costa/ENEL; vgl. dazu Ehlers, JURA 2011,187 ff.

[66] Vgl. EuGH, Slg.2004, I-723 Rn.65 ff.– Delena Wells; Iglesias, EuGRZ 1997,289 ff.

[67] Vgl. grundlegend EuGH, Slg.1983,2633, Rn.23– Deutsches Milchkontor; ferner z.B. EuGH, Slg.1999, I-579, Rn.25– Dil Export; Slg.2006, I-8559, Rn.57– i-21 Germany und Arcor.

[68] Vgl. dazu Schmitz/Prell, NVwZ 2009,1121 ff.

[69]《辦事業指令》請求,樹立一個同一的對話者(Ansprechpartner),并由其來擔任一切跨境法式和情勢的停止(Art.6 RL 2006/123/EG; zur Umsetzung im VwVfG vgl.Schmitz/Prell, NVwZ 2009,1 ff.),要規則成員國間的機構協助(Art.28 f.RL 2006/123/EG),要斟酌簡化法式(Art.5 RL 2006/123/EG),包管特定信息的獲取渠道(Art.7 RL2006/123/EG),答應電子化法式運轉(Art.8 RL 2006/123/EG)以及按時做出允許,不然刻日屆滿擬定允許曾經做出(Art.3 IV RL 2006/123/EG)。《聯邦行政法式法》重要經由過程第8a條以下,第42a條以落第71a條以下條目將該指令的規則轉化為德國國際法,並且轉化后的新規定也超出了《辦事業指令》底本針對跨境運動的實用范圍,將優化后的行政法式法令規則異樣實用于國際的現實情形中。

[70] Grundlegend EuGH, Slg.2010, I-131, Rn.44 ff.– Stadt Papenburg.

[71] Vgl. EuGH, Slg.19包養網 89,175, Rn.1 ff.– Alcan I; Slg.1997, I—1591, Rn.24– Alcan II; BVerwGE 106,328 ff.;BVerfG, NJW 2000,2015 f. Vgl. statt vieler Müller, in: Baader/Ronellenfitsch (Hrsg.),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2009,§48 Rn.129 ff.; Suerbaum, in: Mann/Sennekamp/Uechtritz (Hrsg.),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2014,§48 Rn.266 ff.

[72] Vgl. EuGH, Slg.2004, I—837, Rn.28– Kühne & Heitz.

[73] Vgl. Entschlie?ung des Europ?ischen Parlaments vom 15.1.2013, P7_TA (2013)0004. N?her dazuGuckelberger, NVwZ 2013,601 ff.; ders., Allgemeines Europ?isches Ver waltungsver fahrensrecht vor seiner unionsrechtlichen Kodifizierung,2013.

[74] Vgl. auch Kahl, Die Verwaltung 43, Beiheft 10,2010,39 ff.,58 ff.; ders., NVwZ 2011,449 ff.; DVBl.2012,602ff.; Schneider/Hofmann/Ziller, JZ 2015,265 ff.(zur Arbeitsgruppe des Research Network on EU Administrative Law).

[75] Vgl. Wegener, Der geheime Staat, Arkantradition und Informationsfreiheitsrecht,2006,317 f包養 f.

[76] Scherzberg, Die ?ffentlichkeit der Verwaltung,2000,207 ff.

[77]相似的規則拜見:Art.15 III AEUV; Art.42 EU-GrCh; VO (EG)1049/2001,以及大批規則有行政機關供給信息任務的歐盟指令,好比:RL 95/46/EG(已被RL 2003/4/EG代替),有關大眾介入的RL 2003/35/EG指令,有關公事信息持續應用的RL 2003/98/EG指令,以及樹立地輿數據通道的RL 2007/2/EG指令。

[78] Vgl. 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vom 05.09.2005(BGBl. I,2722) mit ?nderung vom 07.08.2013(BGBl. I,3154).

[79]在一切聯邦州中,勃蘭登堡州最先制訂了聯邦州立法層面的《閱卷和信息獲取法》(Akteneinsichts- undInformationszugangsgesetz)(GVBl.1998,46)。截止到今朝,曾經有11個聯邦州制訂了本州內的響應法令,只要巴登—符騰堡州、巴伐利亞州、黑森州、下薩克森州以及薩克森州今朝還沒有相干立法。

[80] Vgl.(auch zum Folgenden) den überblick von Ehlers/Vorbeck, JURA 2013,1124 ff.; Ehlers, in: ders./Pünder(前引書),§1 Rn.77 ff。

[81] BGBl.2009 I,278.

[82] BGBl.2006 I,2819.

[83] BGBl.2006 I,1162.

[84] GVBl. Hmb 2012,271.該法斷定的信息公然范圍還包含了法令評注、特定的合同以及特定的建筑允許。依據該法第10條第2款,根據該法公然的合同應當這般訂立,即合同最早在公然之日起1個月才失效,使得行政機關可以在此時代內因能夠產生的情形撤銷合同(以防止形成喪失)。在該法公布之后很短的時光內,就曾經有3300萬張A4紙的信息在網上予以公布,并可以不花錢調取。

[85] Vgl. z.B.§§3 ff IFG.

[86] Vgl. den Entwurf von Kl?pfer/Schoch, IFG-Prof E 2002. N?her zum ganzen Schoch, IFG-Kommentar,2009.

[87] Vgl.包養 Eifert, Electronic Government,2006; Guckelberger, VerwArch 97(2006),62 ff.; Britz, in: Hoffmann-Riem/Schmidt-A?mann/Vo?kuhle(前引書), Grundlagen II,§26。

[88] Vgl. allgemein dazu den European Government Action Plan 2011-2012 der EU-Kommission. Ferner z.B. Art.8 III RL 2006/123/EG; Art.34 RL 2006/123/EG.

[89] Vgl. Ar t.1 des Gesetzes zur F?rderung der elektronischen Ver waltung sowie zur ?nderung weitererVorschriften, BGBl.2013 I,2749. N?her zum EGovG Prell, NVwZ 2013,1514 ff.; Müller-Terpitz/Rauchhaus, MMR2013,10 ff.; Ro?nagel, NJW 2013,2710 ff.

[90] Vgl. § 2 I EGovG (dazu Schulz/Brackmann, NdsVBl. 2014, 303 ff.); zur elektronischen Aktenführung § 6 EGovG (vgl. auch Berlit, NVwZ 201 5, 1 97 ff.), zur Akteneinsicht § 8 EGovG, zu den elektronischen Bezahlm?glichkeiten § 4 EGovG.

[91] Vgl. S?chsEGovG vom 9.7.2014(GVBl.2014,398); EGovG SH vom 8. Juli 2009(GVBl.2009,398). In denmeisten L?ndern liegt b包養 isher erst ein Gesetzesentwurf für ein E-Government-Gesetz vor.

[92] N?her dazu Beyer-Katzenberger, D?V 2014,144 ff.

[93]關于《漢堡通明法》的內在的事務拜見:GVBI Hmb 2012,271。

[94] Vgl. die §§3a,15 S.2,27a,33 IV-VII,37 II-VI,39 I 1,41 II 2, V,69 II 2,71e VwVfG.

[95] Vgl. SigG (BGBl.2001 I,876) in Verbindung mit der SigV (BGBl.2001 I,3074).

[96] BGBl.2011 I,666.

[97]今朝,實行中曾經存在著一些特定的經由過程全主動方法作出的行政決議,好比進步養老金尺度的告訴,經由過程路況電子訊號燈表現的路況規定,經由過程對投幣作出反映的閘機方法取得進進博物館或許泅水館等公共舉措措施的允許。ZureVergabe Sch?fer, NZBau 2015,131 ff.; zur E-Justice Bernhardt, NJW 2015,2775 ff.; Müller, NZS 2014,929 ff。

[98] Vgl.§§122a,155 IV AO i.d.F. des Gesetzesentwurfes vom 9.12.2015.

[99]該內閣決議于2015年12月9日做出。

[100]關于聯邦外交部行政法式法徵詢委員會的不雅點和其他請求拜見:NVwZ 2015,1114 ff.此外,關于應用電子信息技巧的界線拜見:Ehlers, in: ders./Pünder(前引書),§1 Rn.99。

[101] Vgl. Kallerhoff, in: Stelkens/Bonk/Sachs(前引書),§79 Rn.2。

[102] Zur zweifelhaften Regelungsbefugnis des Bundes für die §§69 bis 73 VwGO vgl. Schoch in: Ehlers/ders.,Rechtsschutz im ?ffentlichen Recht,2009,§20 Rn.3.

[103] In Nordrhein-Westfalen §110 JustG NRW.

[104] Vgl. die §§79,80 VwVfG.

[105] Vgl. etwa §§11 AsylVfG;15a IV 7 AufenthG;65 II,66 II DRiG;21 I ElektroG;10 VIII und 16 VII GenTG;25 IV2 JuschG;31 I 3 Stasi-UnterlagenG;36 IV 1 VermG.

[106] N?her zu den einzelnen Regelungen Dolde/Porsch, in: Schoch/Schneider/Bier (Hrsg.), 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 § 68, 28. Erg?nzungslieferung 201 5; Glaser, in: G?rditz (Hrsg.), 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 2013, § 68 Rn. 36 ff.; Geis, in: Sodan/Ziekow (Hrsg.), 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 4. Aufl. 2014, § 68 Rn. 131 ff. Zu richterlichen Ausnahmen vom Erfordernis eines Vorverfahrens vgl. Schoch, in: Ehlers/ders.(前引書),§ 20 Rn. 95 ff。

[107]與本文此處相似的不雅點拜見:Kopp/Ramsauer(前引書),§79 Rn.5 b,6; Steinbei?-Winkelmann, NVwZ2009,686 ff.; a.A. Sch?nenbroicher, NVwZ 2009,1144 ff。

作者簡介:迪爾克·埃勒斯,德國明斯特年夜學法學院傳授。

譯者簡介:展鵬賀,德國明斯特年夜學法學院博士研討生。

文章起源:《行政法學研討》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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